王红纪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刺死妻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王红纪律师
发布时间:200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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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芜湖人,上世纪末在我市附近某县招亲落户,但与妻子杨某多年来感情不和,2004年12月15日晚,两人在家中争吵。次日凌晨4时许,杨某乘王某熟睡,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连刺王某左胸两刀。王某惊醒后,夺下刀子,顺势向杨某左胸刺一刀,杨某即倒地。王某忙用手机通知杨某的亲属快来救人。几分钟后,杨某亲属赶到,见杨某昏倒在地,王某倒在炕上。王某听来人说杨某已昏迷不醒时,又用刀自伤左胸一刀。王某和杨某均被送往医院,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杨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伤及肺脏、肺静脉,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经抢救脱脸,法医鉴定:王某左胸部的三处刀伤致血气胸,系重伤。后查明,杨某在案发前曾写下其死后孩子交由他人抚养的遗嘱。此案给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于2005年3月初由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理由如下:王某与杨某多年来感情不和,杨某的死亡不违背王某的主观愿望。所以当杨某先用刀刺伤王某时,王某借机一刀刺中杨某要害部位,致杨某死亡。王某具有杀人故意的故意,而且在遭到杨某连刺两刀的情况下,王某夺刀后顺势刺杨某一刀,实施了杀人行为,直接造成了杨某死亡的危害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杀人罪。但本律师认为,将王某主观上的故意杀人罪过解释为“王某与杨某多年感情不和,杨某的死亡不违背王某的主观愿望”。这不仅不合逻辑,且与本案事实不符,有客观归罪之嫌。就本案来说,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1.杨某在案发前写下遗嘱,其死后要把孩子交他人抚养。这说明杨某不仅准备自己死,而且还准备让王某与她一起死。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杨某趁王某不备,持刀连刺王某胸部,其剥夺王某生命的企图十分明显。2.王某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夺刀反抗,并以一刀致杨某倒地,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正当防卫。从本案事实看,王某是在没有任何心理和精神准备的情况下突遭杨某袭击,杨某已经抱定了与王某共死的决心,其用刀在王某胸部连刺两刀,情急之中夺刀捅伤杨某胸部,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还击,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不受侵害,且有效地阻止了杨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当时的情况决定了王某无条件去考虑其他防卫方法,因此王某的行为虽然造成杨某死亡,但不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所以王某的行为,无论从防卫的时间看,还是从防卫的对象看,或者是从防卫的强度看,都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因此,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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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纪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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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红纪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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