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纪律师亲办案例
农业承包地退回纠纷
来源:王红纪律师
发布时间:200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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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0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和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5月23日,该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伍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将其承包土地中的2亩分割给原告李某。   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人。李某原先承包2亩地,因年事已高将地交给王某代耕。1995年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承包时,王某将其代耕的李某承包经营土地,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交还村。村委会收回该2亩土地后安排给他人耕种。此后,李某要求王某归还代耕地,但王某认为已经交还村委会,自己并未占有徐某承包经营的土地而引起纠纷。   我代理原告诉称,原告承包经营的2亩土地给被告王某承包经营,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至今,现原告想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交由儿子儿媳进行耕种,经多次与王某协商,王某不肯交还所承包的土地,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应承包管理的2亩土地使用权。被告王某代理律师辩称,被告没有占有讼争的土地,土地二轮承包后,就将李某应承包经营的土地退还给了村集体,村集体又将该讼争土地安排给他人耕种。被告村委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任何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作为被告村委会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被告王某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退交村集体,因李某对该行为未进行追认,对其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其要求王某退还其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村委会不负有向原告李某直接返还承包土地的义务。据此,法院遂依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红纪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农业承包地的退回而引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起本起纠纷的原因在于,本案被告王某在退回承包地时没有严格遵循我国法律对农业承包地的退回制度。   所谓农业承包地的退回,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发包方所发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土地交给发包方,并不得在承包期内向发包方要求承包地的制度。一般而言,在合同订立后,缔结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为了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杜绝土地被任意抛荒的现象,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首次确立了承包地的退回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根据该规定,承包地的退回必须要注意以下五点:一是退回土地的主体必须是承包者,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二是自愿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退回土地;三是时间要求,承包方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四是形式要求,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书面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五是不得反悔要求,承包方一旦将土地退回,在承包期内其将无权再向发包方要求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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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纪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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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红纪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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