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纪律师亲办案例
抵押房屋买卖无效 卖方和中介公司担责
来源:王红纪律师
发布时间:200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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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2日,李先生经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与吴先生相识,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李先生与吴先生还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中保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吴先生之母所有的一处两居室楼房。为此,李先生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押金,就等待交完第二笔押金后入住,并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了。 然而,李先生在交第二笔押金时发现,房地产经纪公司未按约定出具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人吴先生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的见证书,故认为按原三方的约定,买卖协议不生效,从而未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第二笔押金。而吴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在发现李先生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押金时,也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向李先生交付房屋,并将李先生及第三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损失5.8万元,并立即将其放在屋内的物品搬出。 法庭上,本律师不同意吴先生作为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还提出了反诉,以吴先生延迟办理代理手续,房屋所有人所卖房屋已被抵押而未事先告知为由,要求房屋所有人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4万余元,并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其所交5000元押金。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已办理登记的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而吴先生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均知道所买卖的房屋已被抵押,故二方均承担了在合同中被确认无效的相应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无效,李先生自行搬走放置于吴先生家中的家具,中介公司将5000元押金退还李先生,并给付双倍购房款的赔偿。 此案宣判后,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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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红纪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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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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